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扩大保险资金入市空间

理财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10-01 浏览量:

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份通知,旨在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由0.35降低为0.3;对于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的风险因子,由0.45降低为0.4。

此外,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降低为0.5。

自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以来,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出台支持政策,旨在推动资本市场活跃,增强投资者信心。

业内专家指出,这次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文件是基于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创新实践,旨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风险因子类似于资本计量中的风险权重。对保险公司来说,降低风险因子意味着资本占用将减少,保险公司可支配的资金运用空间将增大。换句话说,增量险资入市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于泽表示,调整落实后,人保财险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最低资本将下降约16亿元。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REITs以及国家战略新兴产业未上市股权的投资,持续为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服务。

保险资金在国内A股市场上的投资规模接近3万亿元,是中国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压舱石”和“稳定器”。

通知指出,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35%提高至40%。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非基础资产,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王军辉表示,面对无风险利率下行趋势,加大权益资产配置一直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必然选择。这次政策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在间接释放权益资产配置空间方面起到推动作用。

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同时,大幅提高长期保单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也有利于从监管层面鼓励寿险公司承保长期保单,坚持长期经营。

此次《通知》除了对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引导外,还增强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化、精细化,进一步支持中小保险公司的成长。

根据通知的要求,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在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在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之一,而偿付能力充足率则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水平的重要监管指标。

中意人寿总精算师管培表示,此次调整实际上是根据不同规模公司的特征系数来匹配不同的资本要求。相对于大型公司,适当下调中小公司的资本要求。按照新政策,中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小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安华保险的财务负责人兼首席投资官张青松表示,这项政策的推出预计将提高中小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13至18个百分点。

管培认为,许多中小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近年来,马太效应越来越明显。因此,考虑到不同保险公司的规模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给予了中小公司更多的发展空间。

在这次通知中,除了对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引导外,也增强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化和精细化,进一步支持中小保险公司的成长。

以上就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这一新政策有望加强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引导险资进一步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它也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与机遇。